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1969年出生。
被告焦作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焦作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诉称,2006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水网改造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施工水网改造工程,该工程于2006年底完工,经被告验收给原告出具了欠工程款x.40元的条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x.57元不予支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x.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协商欠款为x元,被告焦作市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孙某某。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自此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三、本案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为432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同智
审判员申琳
审判员张光军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