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发仓,项城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项城市。
原告范材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发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感情基础,双方性格不投,经常生气,常常闹离婚,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10日办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缺乏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樊与被告冯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衡
审判员张学志
审判员于冰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