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某甲,男,70岁。
委托代理人张克俊,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董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2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董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强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龚新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