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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小董某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12  当事人:   法官:李志强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某甲,男,70岁。

委托代理人张克俊,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董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2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董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强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龚新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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