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7月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6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0年7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8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8月X号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的一天,王某强(在逃)、赵飞云(已判刑)二人预谋后,雇用被告人王某某将开封县X乡X村西地的马场汉墓群内的C\、石碑挖走,被告人王某某此次得到100元佣金。经鉴定,上述两件皆为三级文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赵飞云、胡杰、张宝庆的供述,证人姚XX、孔XX、陈XX等人的证言,被盗物品的文物鉴定结论,被盗物品的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系漏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认知能力较差,作用较小,本院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