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X街X-X-X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高XX与大连商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大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11日,高XX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XX申请再审称:商业城物业服务收费不合理,物业收费与服务水平不相适应,违约在先;申请再审人与商业城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审判程序不合法,物业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商业城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高XX与商业城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商业城向高XX提供了物业服务,高XX理应按服务协议约定向商业城交纳物业费。高XX接受了商业城的物业服务,却拒交物业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高XX对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XX再审申请。
审判长郝智贤
代理审判员刘少方
代理审判员闫劲松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