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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A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a、黄a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a。

委托代理人周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傅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a,男,汉族。

原告上海A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a、黄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a、被告郑a委托代理人傅a、被告黄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郑a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机器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但郑a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234,000元。被告黄a系本合同的担保人,其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要求判令被告郑a支付上述货款;被告黄a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销售合同及附件1份,送货回单3份,验收书1份;旨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被告应当支付货款37万元,现被告已经支付了136,000元,还剩下234,000元未支付。

被告郑a辩称,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我方与原告经口头协商,准备退还原告2台机器,来折抵货款。

被告黄a辩称,同意郑a的意见。

经质证,被告郑a、黄a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告关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7日,原告上海A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合同中简称甲方)与被告郑a(合同中简称乙方)签订了销售合同1份,合同约定:乙方从甲方处购买UBX-x”x机械设备1台、单价170,000元,UBX-x”x(乙方自备互换件、针筒及储纱品)机械设备1台、单价100,000元,UBX-x”x(乙方自备互换件、针筒及储纱品)机械设备1台、单价100,000元;交付地点为甲方单位,由乙方自提;付款方式:乙方应于订立合同后1日内向甲方支付30,000元作为定金,提货时支付50,000元,余款290,000元于设备到厂后12个月内分12次付清,前11个月每月支付24,000元,第12个月付2,6000元;乙方对货物内部质量有异议,须在交付后6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等。被告黄a在上述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名。2004年9月27日,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标的物,被告郑a出具了验收书,并支付了货款136,000元,余款234,000元拖欠不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a间的买卖合同订立后,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标的物,郑a也应按约定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郑a履行支付尚欠货款的义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a系本案买卖合同的担保人,合同对担保方式未作约定,本院依法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A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34,000元;

二、被告黄a对上述债务(判决第一条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020元,由被告郑a、黄a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凌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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