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田X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仵XX,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
共同诉讼代表人高X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中国XX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浅井头。
法定代表人王X林,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田XX与被申请人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田XX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作出(2008)洛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田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仵XX,被申请人王XX及其诉讼代表人高XX、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引用法律条文有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宁
审判员:徐素卿
审判员:裴文娟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