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冠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冠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9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了涉案的全部欠款,相关纠纷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冠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亮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