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上海某房地产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康、诸某诉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平独任审判,分别于2010年2月21日、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某康、诸某及委托代理人邹某,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委托代理人金某、林某,被告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3月3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某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委托代理人金某、林某,被告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诸某康、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诸某康、诸某负担。
审判长洪伟
审判员顾国建
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 熜t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