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英,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昆朋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茂伦,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峥,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B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刘某甲、王某某诉北京昆朋之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甲、王某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甲、王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刘某甲、王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李宝荣
人民陪审员张春英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