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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曹某某申请宣告廖某某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某某,女,47岁。

被申请人廖某某,男,42岁。

本院在审理曹某某申请宣告廖某某死亡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曹某某以再继续寻找廖某某为由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曹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李小红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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