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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云涛,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冀x低速自卸货车沿姬红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姬红线石棺村南时,其右前轮将同方向骑电动车的王露碰倒,车轮轧住王露的头部,致王露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逃逸。经法医鉴定王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事部分被告人赔偿死者家人x元双方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李××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尸检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民事调解协议书和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死者家人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双方和解,得到了死者家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岳永红

审判员初蓓佳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孟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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