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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诈骗一案
时间:2009-07-20  当事人:   法官:苏富军   文号:(2009)殷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又名杜某兵),男,35岁。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3月27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2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谎称与被害人史XX合伙在安钢做废土生意,诈骗被害人史XX现金x元。

2、2009年3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谎称与被害人焦XX合伙在安钢做水渣生意,诈骗被害人焦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XX、焦XX陈述;交易对账单;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安法刑二上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富军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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