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宝丰,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玉梅,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宝丰、周玉梅,被上诉人冯某某,被上诉人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为关于耕地保护的权限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法院无此权限从而驳回上诉人关于解除合同、返还耕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的观点不妥,上诉人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权益纠纷的范围。根据二审庭审调查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对卢某某的处罚决定,被上诉人卢某某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事实清楚,原审应查清上诉人各项请求的相关事实后作出判决。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庞某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代理审判员王明星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