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2010年4月6日依法由审判员刘雪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2008年1月6日,被告陈某某在其处借款x元,约定于2008年2月1日前还清,被告高某某为保证人,被告陈某某给其出具了借条,被告高某某作为保证人签了名。逾期二被告未还款。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x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陈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x元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
被告高某某辩称,借条上保证人的名字系其所签,但其不是借款人,不应该由其还款,借款人系陈某某,应由陈某某还款。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董某某现金壹万元整(x.00元),我保证在2008年2月1日前还清。借款人:陈某某。保证人:高某某。2008年元月X号。”。
二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1月6日,被告陈某某在原告处借款x元,约定于2008年2月1日前还清,被告高某某为保证人,被告陈某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高某某作为保证人签了名。逾期二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在原告处借款x元,有被告陈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陈某某认可,逾期未归还,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某某为陈某某提供保证,由于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x元,并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某某x元,被告高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雪峰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晋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