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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盖某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30  当事人:   法官:常立彬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盖某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南北邻居,我家宅基地南是6米宽的道,两三年前被告利用该道通行,现在被告开南门了,把该道东西封死,不再用来通行,并种上了葵花,严重影响我的通行和防火,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被告辩称,我家和原告家是南北邻居,我家宅基地北面是道,道宽6米,以前一直是我自己通行,四五年前不走了,我把我家房后的道闭上种上了庄稼,道是我垫的,使用权也归我,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南北相邻,中间有一条六米宽的公共通道,以前由被告利用通行,现被告开南门,遂将该公共通道封死,种上庄稼,栽了树木,原告以被告封道的行为影响其通行和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被告以该道是他垫的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宅基地中间的公共通道只有利用的权利,没有改变用途的权利,被告私自封道的行为与法无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封死的公共通道通开并将种植的农作物、树木铲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剩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常立彬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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