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等五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乙酒后因被害人陈XX家流水流到自家门前和陈XX发生打架。陈某乙回家后心中不服与被告人高某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甲强行闯入陈XX家中,与陈XX及其儿子陈X、妻子侯XX发生打架,被告人陈某乙及被害人陈XX、陈X均受伤,经法医鉴定,陈XX头部及左股骨均构成轻伤,陈X右颧骨骨折构成轻伤,陈某乙左面部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民事部分已撤诉。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五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陈X的陈某,证人陈X芳的证言,陈XX、陈X、陈某乙的伤情鉴定书,现场照片,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峰未经住宅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致二人轻伤,核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丁、陈某乙、陈某丙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五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五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某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