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千海全、代检察员马慧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借张某乙现金x元,因为张某乙多次找其追要借款,张某甲无力还款,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到山西要帐为名,将被害人孙某某的捷达轿车骗走,并将该车抵给张某乙,捷达轿车价值x元。
200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借李某现金x元,因为李某多次找其追要借款,张某甲无力还款,200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到山西要帐为名,将被害人赵某的中华俊捷轿车骗走,并将该车抵给李某,中华俊捷轿车价值x元。
案发后,赃车已全部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关于张某甲以去山西要帐为名将其捷达轿车骗走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2、被害人赵某关于张某甲以去山西要帐为名将其中华俊捷轿车骗走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3、证人张某乙证实,张某甲借其款六万元后无力还款,就将一辆捷达车抵帐,其将车放在范某国家,范某国的朋友将捷达车开上路后被李某派出所民警扣押。
4、证人张某丙证实,其开朋友范某国的捷达车上路时被李某派出所的民警查获,警方说是一起诈骗案的赃车。
5、证人李某证实,张某甲借其款三万元后无力还款,就将一辆中华俊捷轿车抵帐。
6、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收到条。
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骗轿车价值。
8、被告人张某甲的抓获证明、年龄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在四至六年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张某甲请求有期徒刑三年,考虑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数额巨大,但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处以有期徒刑四年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3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杜洁
审判员张翠荣
人民陪审员王平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