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黄河路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XX
原审被告漯河市XX应用技术研究所。
原审第三人XX洗浴会馆。
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黄河路支行(以下简称黄河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漯河市XX应用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XX研究所),原审第三人XX洗浴会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张XX反诉黄河路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黄河路支行于2009年6月17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万元购房款;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赔付我行应收房租和其它损失。张XX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因房租所受到的财产损失2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8)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河路支行不服,于2009年7月8日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曹志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宗欣主审,审判员付春香参加评议,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河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范XX,XX研究所负责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