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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大李与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大李入职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并担任科技开发岗位,劳动合同期至2018年5月3日。2015年9月30日,大李以个人名义向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6年2月3日获得授权,权利权人为大李,专利号为ZL2***7***.3。该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包括U型槽钢轨枕(1),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槽钢轨枕(1)的两个侧板(11)在其长度方向的两端设有用于安装钢轨(5)的卡槽(2),所述卡槽(2)的底边与U型槽钢轨枕(1)的底板(12)上表面齐平;所述U型槽钢轨枕(1)的其中一个侧板(11)上至少设有2个插入盾构管片环缝内的轨枕限位钢卡(3)。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提交的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大李因公外出审批表显示,大李到新乐县等地施工项目进行监测、检查、调研等工作。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提交的2015年科技成果计划一览表中载明,大李为责任人的项目包括盾构技术在电力隧道工程中的应用、时标网络技术在盾构施工中的应用、盾构隧道施工工期成倍缩短的关键技术(网络图的优化)、深基坑高边坡非断锚临坡明开深埋电力隧道关键技术、竖井被占用接收盾构机受阻使其成功接收综合关键技术研究、竖井被占用接收盾构机受阻使其成功接收的施工方法、新型盾构台车悬空轨枕等。大李辩称,其并未见到过该一览表,而且该工作计划并不等于其工作任务。QQ聊天记录显示,大李向原告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申报“一种轻便型盾构台车悬空轨枕的构建方法”等两个专利费用10000元。2015年10月30日,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和大李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了《科技开发目标责任书》,第一条约定大李2015年工作目标为1.以甲方作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两项专利申请,以专利局受理通知书为准;2.大李应大力开展科技研发工作,保证获得两项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该责任书第七条声明约定“大李在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工作期间,所有发明和成果均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于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大李提交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有发明和成果均为职务发明,专利权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拥有”,但该协议只有乙方大李签字,签署日期为2015年5月4日,甲方处为空白。大李起草的《关于补签科技开发协议的告知书》中载明,大李于2015年9月6日向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递交了《关于盾构隧道专利权归属和奖励报酬发明专利报告》,公司为落实此事起草了《科技开发补充协议》,要求大李于9月19-20日与其签订此协议,大李以该协议不合法为由拒绝签约,并起草了《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科技开发目标责任书(征求意见稿)》要求甲方签署,但至今甲方未签字并履行。大李在该征求意见稿中表示,若甲方于9月30日后补签了合法的《科技开发补充协议》,其愿意协助将包含涉案专利在内的三项专利权人变更为甲方与乙方共有。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提交的科技查新报告显示,2015年10月27日原告委托建设部科技信息研究所对“盾构机后续台车系统与电瓶车系统轨枕分枕施工技术”进行查新,报告完成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其中载明重新设计的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的主要技术特征为:“一种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包括U型槽钢轨枕,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槽钢轨枕的两个侧板在其长度方向的两端设有用于安装钢轨的卡槽,所述卡槽的底边与U型槽钢轨枕的底板上表面齐平;所述U型槽钢轨枕的其中一个侧板上至少设有2个插入盾构管片环缝内的轨枕限位钢卡。”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致。 大李和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诉至法院。 请根据案例事实,并结合所学回答以下问题(每题10分): (一)根据案例中所描述的事实,能否判断出大李所研发的“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是在职务期间从事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从事的发明创造? (二)“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专利的专利权究竟应当归属于谁? (三)河北省华山建筑路桥公司依据什么来主张拥有“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专利的专利权? (四)如果法院判决“轻便新型盾构机后续配套平板运输电瓶车简易轨枕”专利的专利权归属于河北省华山建筑路桥公司,那么2015年9月30日大李以个人名义向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号:ZL2***7***.3)是否还继续有效? (五)2015年5月4日,大李与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大李于2015年9月30日大李以个人名义向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6年2月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号:ZL2***7***.3)。2015年10月30日,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和大李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了《科技开发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第七条声明约定“大李在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工作期间,所有发明和成果均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于河北华山建筑路桥公司。”请问:目标责任书签订时间在后,专利申请时间在先,大李申请专利的并获得专利权的行为是否受到该目标责任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