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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东兰征地青苗补偿问题,开荒水渠是否合法?
我是河池东兰的,我父亲在1980年响应国家开垦荒地号召,到我们坡的水渠开荒,这个水渠1975年本来是要做水电站用,后面1978年倒闭,1980我家就去开荒,开荒至今上面种植板栗树很大。今年征地经过这个开荒的水渠,村集体说无常收回,说没有授权给我们经营,是违法,无常收回,青苗补偿也不给。可是开垦这么久都没有异议,现在征地的时候,村民所有人,为了利益都说以前不给去那里开荒,我们硬是集体开荒,实质是没有人说过不给开垦的话,只是现在为了利益才这么说。请问我们依据什么主张青苗补偿?谢谢
提问时间:2021-06-02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特邀律师
你好,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予以补偿。土地管理法 对于征地补偿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用户
我们在写给政府的申请书已经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但是村集体说没有授权给你们开荒,你们自行去开荒就是违法,违法就不能享受青苗补偿。请问我们依据什么针对村集体的“授权”方面进行驳斥?
用户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巴水渠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理应归申请人所有。
特邀律师
无论是否授权,依据土地管理法都应该给与青苗补偿
用户
怎么驳斥,能回答具体点吗?
特邀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
特邀律师
合法诉求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合法即合乎法律条款,合乎政策规定,白纸黑字,彰显分明. 申诉人的诉求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支持,有法律及政策依据,有专门针对申诉人诉求的法律及政策规定. 被申诉人的诉求不但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白纸黑字的政策规定,还违反很多法律.
用户
现在被申诉人一直强调就是:没有授权允许开荒,自行开荒,所以违法,违法就不该的青苗补偿。现在我想请问,第一是:农村开荒土地需要村集体组织授权吗?因为以前80年都是根据中央鼓励开荒的号召,没有村集体实质授权。第二,如果自行开荒,也没有实质跟村集体组织签订合同,还可以依据什么法律条文?第三,刚刚律师说他们违法很多法律条文,具体是?
特邀律师
应该由对方列出法律依据,最主要的是《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并且各地方政策性规定也不少,建议具体咨询当地律师。
用户
你能帮找荒地开荒耕种需要授权法律条文吗?
特邀律师
是没有此规定的,怎么会有法律条文。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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