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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卖方称支付20万,过2天提供2台车选择(同型号),收款后各种理由拖延,30天后买方要求退

二手车交易,卖方称支付20万,过2天提供2台车选择(同型号),收款后各种理由拖延,30天后买方要求退款才让买方看车(车A和车B),选择车B要求过户完成交易,卖方辩称收受的20万用于收购车A,车B是其他公司出资收购的车辆,无法过户完成交易。上述卖方行为是否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中的诈骗行为: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已查明名下无存款、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虚构主体; (虚构两台车可选择,双方主观逻辑选中了某台就要按约定完成交易)
提问时间: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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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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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双方签订有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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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他连车都没有就有可能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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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没合同,有口头约定,卖方已承认车B是其他公司收购的车辆,不能用于与买方的约定完成交易,就这一点能不能认定其虚构了收款20万可以提供2台车选择后完成交易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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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口头约定也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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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能认定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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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前面已经说了,如果对方连一辆车都没有才有可能认定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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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也就是说 对方只要有一辆车,而没有承诺中的两台,这也算不上虚构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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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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