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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房东说公摊费为600元/年,半年后房东要求我支付840元/年,我表示已支付过半年并多次与房东沟通,房东同意我支付剩余300元。 合同终止后,房东再次要求我支付840元,并在我多次提出疑问后很确定我从未支付,经过解释,房东让我支付240元,我拒绝。多次沟通后,房东表达的意思是不支付不退剩余押金。 房东首次提出支付240元时,说物业在房子交付时规定从未改过,第二次提出时说,之前物业未决定,两次说法互相矛盾。公摊费未写进合同中。 疑问: 1. 我是否应支付240元? 2. 房东同意我支付300元时,是否可以默认为房东已同意一年费用为600元?
提问时间:2021-06-10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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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合同没约定就不用支付啊!问题是你租房合同约定租金几年呢?他同意那年你交300元,但是他当时有没有说第二年交多少的口头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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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租了一年,合同上只写了房租,物业费和公摊费都没写。同意交300后是不是可以默认应支付金额为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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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就是默认承租这一年为600元。合同没写视为没约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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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图片信息,仅本人和律师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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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确实没约定,那这个公摊费要房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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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写了水费电费,这个如果细究,算不算包含公摊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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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算的,合同没写明就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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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事如果诉讼,你能打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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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没问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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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想了一下,没什么问题了,非常感谢你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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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你放心好了,水电和公摊水电完全是两个概念啊,正常的理解都是租金房子自己使用的水电费,像这种水电费合同没有明确写明公摊水电你来承担,那就是视为无约定啊!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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