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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6***1829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签署日期:2019年 06月 28日甲方(客户):姓名:陈美娜身份证号:4***1***1***地址:广东省梅州市联系邮箱:1***042qq@qq.c***手机号码:1***37242乙方(服务方):北京会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33号楼-1至4层101一层01丙方(服务方):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海市银海区金科路98号一楼B01鉴于:1. 甲方为具有借款需求,拟以自身信用作保证从有资金出借资格的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统称“出借人”)处借得一定数量资金的自然人。2. 乙方是一家在北京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客户端/ H5页面等(以下合称“乙方服务端”)为借款交易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服务。3. 丙方是一家在北海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提供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的初审评估服务以及在合同存续期间内持续性的还款管理、贷后管理等信息和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丙双方(以下合称“服务方”)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借款本金和用途1.1 甲方通过乙方服务端提出借款申请及提供申请相关资料信息,由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为甲方提供初审评估服务,并将甲方及其借款项目推介给服务方合作的合法实体(以下称“服务合作方”)以匹配出借人,最终由甲方与出借人签订有关借款交易的有效协议文本(以下称“《借款协议》”)。1.2 借款本金:人民币【6280.00】元(大写:陆仟贰佰捌拾元整 )。1.3 借款用途:快消品消费 。第二条 协议签署与生效2.1 甲方自行在乙方服务端中进行借款确认操作时,即视为自愿签署本协议、接受本协议条款内容并受此内容约束,本协议正式生效。2.2 甲方进行借款确认操作时,已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不得以未签署书面协议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效力。第三条 还款事项3.1 甲方按照每期等额本息方式进行还款,每期还款金额以附件一《还款分期表》为准。3.2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借款协议》所约定的日期及金额,主动按期足额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支付服务费以及支付与逾期和提前还款有关的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原因造成还款账户异常、划款不成功等)拒绝履行按期还款义务。3.3 甲方同意在每期还款日的21点前完成在甲方还款账户中存入相应款项的操作。甲方不可撤销的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还款账户直接划转相应金额,用于向出借人还款、支付服务费以及支付与逾期和提前还款有关的费用。如因甲方还款账户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支付费用或者甲方还款账户状态不正常等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有效完成还款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服务方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 服务费4.1 对于服务方向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甲方应向服务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首期服务费为人民币【110.89】元(大写: 壹佰壹拾元捌角玖分);后续各期服务费为每期人民币【0.00】元(大写: 零元整)。如服务费金额与附件一《还款分期表》不一致,应以附件一为准。4.2 甲方应当支付的首期服务费总金额,由各服务方基于其向甲方提供的服务,按照以下划分标准予以收取:4.2.1 鉴于乙方通过乙方服务端为甲方的借款交易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服务,故乙方收取的首期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40.82】元(大写:肆拾元捌角贰分)。4.2.2 鉴于丙方对甲方进行的一次性初审评估,并在合同期内持续地为借款交易提供还款管理、贷后管理等技术和信息服务,故丙方收取的首期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70.07】元(大写: 柒拾元零柒分)。4.3 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4.3.1 首期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不可撤销的同意,首期服务费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出借人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当日起,从甲方银行账户(包括甲方银行存管账户或者经甲方授权划扣的其他银行账户)中划扣,并支付给相关服务方。4.3.2 后续各期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不可撤销的同意,后续各期服务费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委托在约定的还款日,从甲方还款账户中划扣,并统一支付给丙方。提前还款当期的服务费正常收取。4.4 协议各方同意,服务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市场变化随时调整服务方之间对于服务费的收取比例,并有权就其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进行折让(如有)。第五条 用户信息及隐私保护5.1 服务方将采用行业标准惯例对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本协议规定予以保护、使用或披露。5.2 甲方同意并确认,服务方有权将甲方提供的或其自行采集的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1)基于履行协议、提供服务、解决争议、保障交易安全、控制交易风险等目的使用;(2)为提供更优质服务之目的,向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采集甲方必要的个人资料信息;(3)在不透露个人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有权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利用;(4)基于服务之目的,通过使用和分析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向甲方提供其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或服务信息。5.3 甲方确认,在下列情形下,服务方有权依法或根据约定在必要范围内披露其个人资料信息:(1)根据法律法规、司法程序或政府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2)为建立信用体系,将甲方个人资料信息提供给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3)为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甲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存在欺诈的情形下,将甲方的个人资料信息以及具体违约、欺诈情形披露给出借人、录入黑名单系统、提供给第三方贷后管理机构或者向甲方联系人以及社会公众发布;(4)事先获得甲方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1 甲方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需求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具有合法收入来源,能够按期足额向出借人偿还每期应还本息,向服务方支付服务费以及与逾期及提前还款有关的费用。6.1.2 甲方应确保按照服务方的要求提供其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的信息,并确保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6.1.3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融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其融资项目真实、合法,不存在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不存在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不存在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借款人从事的其他活动。6.1.4 甲方承诺其所借款项不用于任何违法用途,不用于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项目,不用于购房,也不用于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6.1.5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除甲方提供的资料外,甲方同意服务方可以通过公开、第三方或私人资料来源收集甲方的额外资料和信息,并进行核实、电脑处理和保存,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的合作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取证,更好地提供服务或解决争议、调解纠纷等。6.1.6 未经出借人及服务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6.1.7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及《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及服务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若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联系邮箱等信息变更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服务方或出借人权益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变更事项通知服务方,并取得服务方确认。若甲方未通知,服务方或出借人将有关文书或信息以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甲方后即视为送达。若因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服务方或出借人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1.8 甲方在借款之后如发生再次向第三方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严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能力的情形,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方,服务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及其他所有费用。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2.1 乙方应当恪尽职守,本着依法、诚信、谨慎、有效的原则,通过运营管理乙方服务端,为甲方的借款提供技术支持及信息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6.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6.3.1 丙方应当恪尽职守,本着依法、诚信、谨慎、有效的原则,对甲方提供初审评估、还款管理、贷后管理及向服务合作方推荐等信息和技术服务,并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第七条 逾期及后续处理7.1 甲方应当按本协议附件《还款分期表》所列明的每期还款日足额向出借人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如未按期足额偿还,视为甲方逾期。甲方发生逾期的。7.2 甲方发生逾期后,如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以下称“偿付方”)根据相关约定向出借人代为偿付的,则视为出借人将代为偿付部分所对应的债权自动转让给偿付方,由偿付方作为债权受让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甲方追偿。甲方除应向偿付方支付其代为偿付的应还本息外,还须向服务方支付下述“罚息”及“逾期违约金”。服务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甲方追偿“罚息”及“逾期违约金”。7.3 罚息:每日按当期直至借款期限结束期间内(罚息计算期间)的应还款项(包括应还本息和服务费)的0.2%收取罚息,每日单独计算,直至全部欠款足额清偿之日止(含当日)。如出现连续逾期情况,则每期单独计算罚息,罚息起始日为还款日的下一个自然日,截止日为全部欠款结清日。如部分欠款已结清,则偿还部分期限不计入罚息计算期间,且不继续计算罚息。但未结清期间的罚息,继续按罚息计算期间计算。7.4 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期应还款项(包括应还本息和服务费)的10%计算,若计算所得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每期单独计算,直至全部欠款足额清偿之日(含足额清偿日所在月,即足额清偿日所在月仍应计算逾期违约金)。7.5 甲方还清全部应偿还本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之前,罚息及逾期违约金的计算不停止。第八条 提前还款8.1 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拟一次性偿还出借人全部剩余借款本金的,应向丙方提出申请,经丙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可按照本条约定进行提前还款操作,并向丙方支付提前还款服务费。8.2 提前还款服务费为:剩余本金总额×3%。8.3 甲方除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提前还款服务费外,仍应向出借人支付当期利息,并向丙方支付当期的服务费。8.4 甲方进行提前还款操作时,应在每期还款日的21点前完成操作。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有效完成操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及后果,与丙方无关。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义务,如有违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甲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借款用途、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经服务方合理判断甲方可能发生违约,服务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并支付罚息、逾期违约金和相关费用;甲方同意,因甲方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导致本协议提前解除的,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并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服务方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以下称“相关费用”)。9.2 本协议提前解除时,若甲方还款账户里有资金余款,服务方均有权按照本协议第9.3条的清偿顺序将甲方的余款用于清偿,并要求甲方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9.3 甲方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1) 逾期利息;(2) 逾期本金;(3) 逾期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费用(如有);(4) 逾期服务费;(5) 罚息;(6) 逾期违约金;(7) 届期但未逾期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费用(如有);(8) 届期但未逾期的服务费;(9) 届期但未逾期的利息;(10) 届期但未逾期的本金;(11) 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9.4 甲方同意,若甲方未按期足额还款,服务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出借人/债权受让人向甲方进行贷后管理、追回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出借人/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向甲方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因贷后管理导致服务方或出借人/债权受让人产生费用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公证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用、贷后管理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该费用支出应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征信信息10.1 甲方同意并授权服务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及其他渠道查询其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等资料,以确定甲方的资信状况。服务方对查询获得的上述资料可以进行处理、留存并用于本协议约定的合法用途。10.2 甲方同意并授权服务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上述资料(包括在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甲方的,服务方可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服务方的联络信息为准。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1.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均有权依下列第 (2) 种方式予以解决。争议解决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1) 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债权有关的争议,各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1.3 本协议各方同意以本协议中地址、联系邮箱和手机号码,作为各方之间通知的送达地址,包括在涉及仲裁、诉讼或执行时,作为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本协议任何一方向他方及/或仲裁机构、司法机构向本协议各方发出的各类通知,均可以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或者短信形式发出。如通知以邮寄形式发出,交付邮寄后的第三日即视为送达;如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形式发出,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发出即视为送达。本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变更其送达地址,应按照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协议他方发送变更通知,如果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及时将有关变化通知他方,各方原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地址变动一方应对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12.1 甲方确认出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其对甲方的债权进行转让,并特此同意该等债权转让的行为可以通过服务方有关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客户端/H5页面等平台进行公告,或者可以通过向甲方预留的联系邮箱或手机号码发送通知方式告知甲方,而无需出借人就其届时转让债权另行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承诺若届时需要,将采取必要措施配合债权的一次或多次转让或届时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权转让后,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支付每期应还借款本息,不得以未接到出借人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12.2 甲方明确知悉并同意,乙方和丙方仅为甲方提供本协议所述信息咨询服务或技术服务,其他与借款相关的服务均由服务合作方独立提供。服务合作方会自行提供信息采集和资信评估服务,并根据上述信息采集和资信评估结果,自主决定是否向出借人公布甲方借款信息并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或为甲方提供借款;但上述服务合作方提供之服务与乙丙双方无任何关联,甲方应当依据另行签署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12.3 本协议及甲方所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及服务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且经服务方确认后,本协议终止。12.4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12.5 本协议之附件《还款分期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6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以电子文本形式做出修改和补充。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 本协议服务方的印章采用电子签章形式,与传统印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12.8 甲方授权丙方、丙方关联方及服务合作方在本协议、《借款协议》或其他因借款而形成的电子法律文件生成时,使用甲方的电子签名章,视为甲方本人亲自签署,并不可撤销的同意全部文件内容。【本行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P***S***AL乙方:北京会牛科技有限公司B***N***丙方: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F***K***附件一还款分期表注:(1)下表涉及的应还款项为应还本息和后续各期服务费,金额均以人民币列示;(2)若实际放款日与首个账单日期间不足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的,第一期应还款项中的利息部分将按实际放款日与首个账单日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因此实际的第一期应还款项的金额可能会少于或多于下表所列的第一期应还款项的金额,具体金额以通知为准;(3)由于还款期间应还款项按照四舍五入计算,对最后一期应还款项的金额进行了相应的调整;(4)服务费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包含偿付责任费用;(5)应还款项总和等于每期应还本息、服务费与偿付责任费用(如有)之和。期数 还款日期 应还本息(元) 服务费(元) 应还款项总和1 2019-07-14 23:59:59 2106.14 0.00 2106.142 2019-08-14 23:59:59 2135.69 0.00 2135.693 2019-09-14 23:59:59 2135.70 0.00 213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