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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逾期不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报讯(记者任利 通讯员李忠勇、王云花、杜建文)8月11日,井陉县法院作出一份民事裁定书,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因起诉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被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10元。2008年6月1日,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与一被告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卖给被告汽车一辆,合同期限24个月,其间收取了被告一部分款项。合同期满后,被告尚欠23.4万余元拒不偿还,该公司向井陉法院提起诉讼。今年7月20日,法院立案。7月20日,法院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8月5日前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4820元,并提醒逾期将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8月11日,法院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上述裁定。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起诉后,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否则逾期将按撤诉处理,还需要承担此次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