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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四)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盈利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四)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请问以盈利为目的是什么意思?娱乐场所是不是可以提供没有盈利的陪唱陪跳的点歌人员?(因为客人绝大部分都是60岁以上的人,点歌都是用电脑点歌,所以必须有专人给他们点歌,还有些客人缺陪跳,客人只付给她们一小时50元的报酬)提供或者不提供这些人员对娱乐场所的盈利都是一样的,不产生任何盈利,所以,娱乐场所提供这些人员是不是不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四)的规定?
提问时间: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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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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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没有盈利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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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中的盈利是不是指娱乐场所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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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一小时五十元的报酬,这就是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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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既指场所,也指具体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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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娱乐场所不能提供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这不就指娱乐场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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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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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主要是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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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娱乐场所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但不直接从这件事上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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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不是的,提供或者不提供这些人员对盈利不产生任何变化,只是给客人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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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反正,陪侍人员直接从客人处收取个人报酬,就是以盈利为目的,肯定是要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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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谢谢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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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用谢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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