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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个人出借给乙公司100万元,乙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丙担保,丙向甲支付了借款利息。现在甲以从未收到利息向

甲个人出借给乙公司100万元,乙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丙担保,丙向甲支付了借款利息。现在甲以从未收到利息向法院起诉乙、丙共同偿还,丙在法庭配合甲,然后法院判决乙、丙共同承担本息,法院从乙处执行给甲,甲将再次收到的利息分一半给丙。请问甲与丙构不构成对乙公司诈骗罪?
提问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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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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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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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构成呢?虚构已经支付利息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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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乙公司没有因为甲和丙的行为遭受财产损失,这些利息乙公司本身就是要支付的,乙公司不是因为甲和丙的隐瞒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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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丙以乙的名义在借款之初与甲签订了合同,在打官司之前为了掩护丙已经支付了利息的事实,丙以乙的名义与甲重新签订合同,这样构成吗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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