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2018年5月15日在小区健身房办理了私教健身卡,金额两万人民币。健身房在2017年底得到过通知其经营场地要在今年7月份被收回,本人购买私教课是其未提及。目前健身房已经关门,其以只能对会员转会处理为由,盖不退还会员未消费费用。当时健身房未向我开具发票,以需要去总部盖章为由未提供合同原件。我手头有银行汇款记录,未盖章已签字合同复印件,盖有健身房合同章私教课卡。根据其制式合同条款,为规定其不能履约后会员必须接受转店安排。我起诉他的话,能否要求他退还费用,同时如果我能证明他涉嫌欺诈,是否能申请三倍赔偿,他不提供发票是否涉及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