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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个我知道但是百度百科上的解释“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对帮助犯的认定,也只符合体力上的,工种应该也不符合;另外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我爸妈应该是满足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和充当杂役这一条,也应视为无罪;再者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我爸妈协助的是帮卖淫女提供个人生活服务,打扫卫生,充当杂役,卖淫女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并未构成犯罪,也应视为无罪,这里面是不是有矛盾,您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