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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92年生人,男,结婚五年,女方患有生育类疾病,目前想领养一个孩子,想问一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果是个人对个人的领养(不去孤儿院),需要走什么法律流程
提问时间:20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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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年满30岁,现在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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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满三十周岁为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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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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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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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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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个人的收养,只去民政局登记就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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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是,满足条件后,收养孩子同时到民政局办理,收养证,凭收养证可以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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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要到民政局办收养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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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领养人和孩子的生身父母双方去民政局登记吗?如果孩子的生母本身没有满足法定的生育年龄怎么办?(这里面比较复杂,麻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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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生父的孩子,是要双方 的,同时生父要满足送养条件,那样才能登记。如果孩子的生母本身没有满足法定的生育年龄,那只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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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以生父母为送养人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以生父母为送养人, 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规定 :  第一 , 《收养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变更亲子法律关系事关重大 , 自应取得父母双方的同意。只有在客观上无法共同送养时 ,始得单方送养。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的单方送养主要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明或生父母一方已失踪等原因。基于同样的理由 ,生父母一方已死亡的 , 另一方自可为单方送养 , 但须受《收养法》第 17 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 , 《收养法》第 18 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 , 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死亡一方的父母 , 是生存的另一方的公、婆或岳父、岳母 ,即被送养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我国《婚姻法》第 28 条的规定 ,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被送养者的第二顺序抚养义务人。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确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意愿和能力 ,自应予以优先抚养权。这一权利的行使 , 是生存的父或母送养子女的法定障碍。上述规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 ,也是符合我国人民的传统习惯的。我国《收养法》第 12 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本条对监护人送养所作的限制,是出于保护父母权益的需要。在一般情形下 , 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变更亲子关系对父母是不利的 ( 如子女为他人收养后 , 便失去了 可期待的受赡养扶助的权利等)。但也有例外,即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自以准予送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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