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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16年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30日生儿子程。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

男女双方于2016年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30日生儿子程。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1.儿子秦x程由女方监护抚养,随同女方居住生活,负责教育、生活、医疗等。2. 男方无须负责儿子程的抚养费、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相应的男方无探望权,父子断绝关系,并终生无权讨要儿子和认亲。三、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其他财产: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4)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与对方无涉。
提问时间: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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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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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你审核修改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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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男方 (相应的男方无探望权,父子断绝关系,并终生无权讨要儿子和认亲) 这部分应该不符合法律把, 我想要探望权 和以后儿子认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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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肯定不符合法律,你有探视权,也有抚养义务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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