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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一条: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一条: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可以理解为:离婚协议约定时一方不放弃监护权,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方
提问时间: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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