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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我用支票支付全款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借名人为我哥女友当时未结婚。女方于2006年

2002年我用支票支付全款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借名人为我哥女友当时未结婚。女方于2006年与我哥领结婚证。于2008年离婚。我与我哥前妻2007年12月签协议一份,内容是我出全款购买房子借用女方名,现女方与我哥离婚,应该房子过户给我哥或我妈。女方同意并签字。2008年他们离婚我不知情,我哥背着我就把房子过户他自己名下至今。案由,房屋所有权确权。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判原告对房屋享有房屋所有权。可以吗
提问时间: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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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胜诉关键点在什么证据上。现我哥对购房款支付以记不清为由,耍赖。怎么办。支付房款我从我公司用支票给付售房单位的。借名为婚前女友也有事实协议说明。现前妻丈母娘也能证明借名买房和我哥知情。我还要什么证据更好证明我能胜诉。谢谢您,详细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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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胜诉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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