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律师
为防止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使用抚养费问题上做出不利于或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如滥用、管理不善、侵占或挪用抚养费等,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父母离婚时,双方须单独订立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且协议内容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等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后开始生效。 2、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定期向有关机关呈报抚养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资料,开设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银行帐户,有关机关也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侵占或挪用抚养费的现象应及时制止。 3、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了解或参与作出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尤其是有关抚养费的重大决定,并有权监督抚养费的使用安排问题,如发生不利或侵害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时,也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4、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出现不利或侵害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时,有关机关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直接剥夺其抚养关系或应另一方请求变更其抚养关系。 5、当父母离婚后,如双方均不能承担抚养费或构成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明显不利或严重侵害时,由国家有关机关决定抚养费的新承担者或预先支付抚养费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即公法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