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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关于居住公房承租权问题 我1989年与前妻离婚,儿子判给前妻和她同住在金陵路,后来迁

咨询: 关于居住公房承租权问题 我1989年与前妻离婚,儿子判给前妻和她同住在金陵路,后来迁至淮海中路,所住房屋性质为老居住公房,租赁人为前妻(目前没有同住人)。 后来前妻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儿子由我抚养和我同住至今,儿子刚结婚无婚房,如今和儿媳周日团聚,夫妻生活不正常。 最近前妻病故,她的住房没有同住人。按照目前政策我儿子这样的情况,是否能承继其母亲(我前妻)的公房租赁权,成为租赁人续租淮海路的公房,或者有关部门能否酌情考虑我儿子无房影响小夫妻关系和前妻无同住人的情况,同意我儿子续租该公房。
提问时间: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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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您儿子有法定继承权。您儿子的户口如果也在那套房子里面并居住那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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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已经说了,我儿子和我居住,户口在我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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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各个城市标准有所区别。有些城市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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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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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这类房子有没有规定标准规范之类的,网上没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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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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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可以的话,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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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租赁承租权,属于有益权,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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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向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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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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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向哪个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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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法律法规规定,租赁使用权可以继承。向房屋的主管部门申请。即您前妻之前是哪个部门给她的,向这个部门申请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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