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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二、受理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