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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前大学录取时如存在过度照顾分,为单位欺诈要挟,考了硕士学历有用吗?需不需要向新单位告知?旧单
近三十年前大学录取时如存在过度照顾分,为单位欺诈要挟,考了硕士学历有用吗?需不需要向新单位告知?旧单位继续纠缠有没有理由,有何后果?
提问时间:2021-12-28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特邀律师
你好
用户
你好!
特邀律师
是属于少数民族的照顾分吗?
特邀律师
可以说的具体一些吗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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