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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太平洋大病保险发现宫颈癌二期,未过观察期能否获得理赔?

2016年3月20日购买太平洋大病保险,在“两癌筛查”中发现患有宫颈癌二期,9月13日进行手术治疗,后又经过放化疗治疗。当时未过保险的半年观察期,但是后又持续缴纳保险金2年,请问,现在还能获得理赔吗?
提问时间: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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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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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潘律师,您好!因为我当时诊断出患癌的时间还没有达到我购买的保险观察期,所以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但是您说可以,请问是依据的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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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依据是你继续交钱保险公司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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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呢?毕竟我们不是专业的,如果有法律规定或者条例说明了的,请问在哪里可以查看,麻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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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在保险法及其解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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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是这里吗?我还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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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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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可否明确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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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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