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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发【2018】7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11月26日)规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与企业协商不一致,请问企业可否强制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职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如员工提请仲裁,企业有何风险? 另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提问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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