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合同法第38条(3)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是否有执行细则?劳动者可否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时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员工以未缴纳第一个月社保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我想咨询,北京市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项规定有没有执行上的细则。比如,劳动者应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用另行通知用人单位? 我们公司遇到了这么一个情况。去年我们招收了一个新员工,由于她材料提交的较晚,以至于少上了一个月的社保。后期这个员工由于偷盗问题,造成了我公司的损失,现在这个人以我公司没有给上第一个月社保为由,直接按上述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我公司没同意的情况下就没有来上班,也没进行交接工作,还要求我公司进行赔偿。这合理么?我们公司在她提出解除合同的时候,已经说明情况,并且说明可以进行补缴社保。
提问时间: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