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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一下,2019年2月签订合同时,是空白合同,公司人力资源于2019年10月,将劳动合同填

您好,想咨询一下,2019年2月签订合同时,是空白合同,公司人力资源于2019年10月,将劳动合同填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提问时间: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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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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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师您好,具体情况是这样,公司从2018年2月份开始欠缴社保,我于昨天以挂号信的形式给单位发了解除合同告知书,依据是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让公司于三日内给予答复业务交接以及相关结算。这个公司于2019年2月份时通知我续签了合同,续签合同时,签的是空白合同,2019年10月份时,人资部门将合同条款填全了,这种情况,我如果要申请补偿,都有哪些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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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师您好,具体情况是这样,公司从2018年2月份开始欠缴社保,我于昨天以挂号信的形式给单位发了解除合同告知书,依据是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让公司于三日内给予答复业务交接以及相关结算。这种情况,我如果要申请经济补偿,是不是只能申请2016年到2019年10月间,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赔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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