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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1997年10月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并要求该企业破产清算组去工商部门注销该企业。但破产清算组一直

某企业1997年10月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并要求该企业破产清算组去工商部门注销该企业。但破产清算组一直没有去工商部门注销。工商部门也一直不知该厂已经破产,遂于1999年12月,以该破产企业没有按时年检为由,吊销了该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请问,该企业虽破产终结但没有注销,该厂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日,是以1997年宣告破产日为准,还是以1999年12月吊销营业执照日为准?该破产企业职工对该厂的破产和吊销营业执照一概不知,也没得到劳动合同解除补偿(该厂没一次性买断,边破产边生产成立新企业,将该厂职工登记于新企业职工名册中),现可主张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吗?没到该另一企业报到上班的,能主张是另一企业的职工?
提问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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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破产企业,应向职工支付补偿金。双方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实际离职日期为准,而不以法院裁定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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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停薪留职在外,一直不清楚企业已经破产或已经吊销,企业破产时没有通知职工回厂,也没给职工任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时的二轻局领导会议讲话稿表明该企业没有采用一次性买断职工劳动合同作用,而是将这些职工登记在新设立的企业中,相关停薪留职合同也由新企业保管,这些能表明该厂职工与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了吗(这些职工沒到新企业上过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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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表明与新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也与老企业接触了劳动合同关系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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