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店工作,当月15号跟老板说下月不做了,当时她只问了为什么辞职,之后也没明确说同意或不同意。我们是
在药店工作,当月15号跟老板说下月不做了,当时她只问了为什么辞职,之后也没明确说同意或不同意。我们是每月15号发工资,次月1号就没去,老板也没联系本人,15号发工资日期到了,也没发工资,本人联系后,只发了底薪的一半1200,实际工资3000+,去劳动局反映后,说只能扣我20%,劳动局联系老板后,老板说可以给我补发工资,但追求我对她的损失,这损失符合法律吗是不是只能扣我20%的工资作为损失?次月1号没去上班后,她也没有联系本人。发生这事后,发现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居然还写着入职满三年才给缴纳社保,劳动法规定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缴纳社保,这合同是否有效?她所谓的赔偿损失又是否合理呢,入职10个月了
提问时间:202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