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5日起,本人在**火车站安检手检处兼职,大年初二因生病辞职。工作十天本来是2.15日
2020.1.15日起,本人在**火车站安检手检处兼职,大年初二因生病辞职。工作十天本来是2.15日发工资,结果今日我询问负责人,说没有我的工资,原因是我未提前半个月离职?十天内工资用来找临时工替我,还说,公司也为我出了不少钱。临时工是为了我工作,还说为了他们公司工作?我不禁提出这个问题。口口声声说于情于理都不能给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更厉害的是,负责人说了,我一个学生,想要钱就去法院告他,不然就别想了,兼职这十天就当做社会阅历。这个社会怎么了?想寻求有关部门帮助。
提问时间: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