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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按照国家劳动法和上海地方法规,员工如何能确认企业已达到恶意欠薪的行为?情况:企业用工合同为5年(未到期),企业已连续欠薪3个月,社保、公积金连续断缴1年;员工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欠薪索赔
提问时间: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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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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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请劳动仲裁了,想咨询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能确认企业已构成恶意欠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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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其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恶意欠薪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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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有两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追究有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人们的生活水准不一样,《司法解释》还写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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