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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劳动派遣合同,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发放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所以本人依据

本人是劳动派遣合同,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发放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所以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自进入公司后到现在未按时足额支付的资金报酬。用人单位在交接完成后,却说关于我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做回答,说需要等劳务派遣公司给我答复,请问这个说法是否可信?这里面会不会有什么套路?
提问时间: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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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您好,因为您属于劳务派遣,所以您与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主张权利,您只能向您的派遣单位要求支付工资以及其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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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我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移交单上:与公司间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项均已结清(包括社保、工资)不存在任何争议。这一条可以签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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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工资并没有结清,您当然不可以签字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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