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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说的100%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至于卷宗材料,受害人已经请的三个律师,派出所都言而无信、自食其言百般阻止一个证据也没让取到手,卷宗也是随着受害人多年来的诉求材料一改再改,但最终还是破绽百出,不能自圆其说。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个一下都没有挨打、预谋并叫嚣:我打死你且疯狂连续重击(包括用榔头)将受害人打断左胸9根肋骨、打断左手筋致手残、左创伤性血气胸、左创伤性湿肺、靠导尿管导尿、血尿……时过近四年至今仍呼吸异常、呼吸困难,躺在床上难以翻身……法医仅鉴定为轻伤二级。受害人申请重新鉴定刑侦副局说:你特殊、你例外。刑侦队长说:你不需要鉴、你不必鉴。凶犯法医鉴定是:双手指关节处破皮,右手青紫红肿。法医还第二次为凶犯伪证了一个轻微伤。派出所长说:他说他一下都没有打你,只是防卫搞伤了你一点,这就是一般纠纷事件。请问:公安以1.凶犯说是受害人打他、他是正当防卫;2.八竿子打不着的人说的话进一步推断是受害人想打人;3.受害人说的与事实不符(因为公安认定谎话连篇的凶犯说的是事实)为由认定凶犯是正当防卫不依法立案的做法对不对?拜托针对所提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