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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转让了名下的摩托车,当时没有过户,车辆没有年检。买受方多次没有参加车间年检超过法律规定的

我2013年转让了名下的摩托车,当时没有过户,车辆没有年检。买受方多次没有参加车间年检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年检周期,在2016年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经过我的查询,这辆车在2018年还没有交到回收报废企业,如果这辆车在报废期出现事故,我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高院交通事故相关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当初我转让未年检车辆,属于禁止道理行驶的车辆,如果出现事故要连带赔偿,有过错。但是,转让多年后,买受方报废之后的事故还会让我连带赔偿吗?
提问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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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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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个人认为我的连带赔偿责任应该是在车辆报废前,驾驶报废后的车是买受方个人原因。虽然当初未年检禁止上路行驶,但在那期间没有出现事故,所以我不为报废后的事故承担连带赔偿,您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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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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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客气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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