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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发不了,内容主要是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78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8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10时至2019年7月24日14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分开竞价拍卖,本人于2019年7月24日在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在竞价结束后即时发布《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本人最高应价胜出,标的物最终成交以阳春市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2019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对该案作结案处理,申请停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并提交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的和解协议。7月3日本人交付竞价余款。 另查明,该房产目前仍由被执行人居住使用,本人认为已经竞得房屋,不同意本院退回价款。 本院认为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在竞价结束后即时发布《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中明确了“标的物最终成交以阳春市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本人虽然在本院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中以最高应价胜出及缴付了价款,但其仅是竞价成功,是否成交尚未经过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作结案处理,本案已执行完毕,没有继续执行和强制腾房交付的必要,故本院对本次拍卖结果不予确认,对本人交来的竞价款予以退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的该房产拍卖结果不予确认,退回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