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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更了一本网文,签约了。刚看到合同上有优先权一项,指的是我目前签约的这本完成后,写的下一本新书

我在网上更了一本网文,签约了。刚看到合同上有优先权一项,指的是我目前签约的这本完成后,写的下一本新书该网站要行使优先权。我不明白为什么和我现在连载的书签约还要限制我下一本书的发行,我签的合同是书的而不是人的。最初签约的时候我刚刚满18周岁,在社会及法律的认知尚有不足,到现在已有半年多,才发现了这个几乎限制我创作的条款。想咨询一下这算不算霸王条款,如果算的话我该怎么做?
提问时间: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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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格式条款,可以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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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最后一本协议作品完本后一年内所开始创作的除协议作品外的文字作品属于本条所述新作品,乙方对该新作品权利(此处的新作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若有则须附欲受让方提供的协议条款签署版本)通知甲方,甲方优先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乙方应为甲方该优先权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便利。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创作新作品,上述期限结束后乙方创作新作品的,甲方享有乙方创作的第一部新作品(仅限该作品一部)与本条前述同样的优先权。除甲方收到乙方要求甲方行使上述优先权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未行使优先权,乙方不得将上述权利转让或授权于任何第三方。甲方行使优先权应当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并积极为乙方创造收益。10.2 甲乙双方均同意并明确知晓本条所述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及条件,如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授权或转让新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致使甲方无法行使优先权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依照本协议9.6条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当将与第三方合作所获得的一切收入作为违反优先权条款的赔偿金向甲方支付,该赔偿费用甲方有权从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中直接扣除。这就是合约的内容,还请老师帮我看一看真的可以视为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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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并不影响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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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文看,并不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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